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遴选推荐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延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延大发[202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宁缺毋滥,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书记、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与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和3个系主任组成,学院教学办负责组织开展推免生遴选的日常工作。具体推荐名额分配由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和政策研究决定。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我院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等)。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需满足(1)学生前三学年课程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公共选修课和公共体育课除外),身体有残疾,但能适应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学生,对课程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至专业前35%以内;联合培养学生按照两校已修读课程(公共选修课和公共体育课除外)平均成绩排名,赴国(境)外交流学生按照在校期间已修读课程(公共选修课和公共体育课除外)平均成绩排名;(2)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及以上,若为日语小语种,需达到对应成绩;对有特殊学术特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须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含1篇)以上,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可降低至415分,并经3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四)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五)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免试推荐资格:
(一)有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前三学年所修课程(公选课除外)正考有不及格科目者;
(三)在外校借读学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推免生遴选推荐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遴选条件的学生在第七学期开学初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成果和奖励证书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资格、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汇总整理后向学生公布。
(二)依据本办法及其附件规定,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对初审合格者进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成绩=已修课程算数平均成绩(公共选修课和公共体育课除外)×70%+综合素质奖励分×25%+平时表现×5%。
1.已修课程算数平均成绩为:课程考试成绩之和/已修课程门数。
2.综合素质奖励分主要考察学生在学科竞赛获奖、大创项目立项、发表学术论文(作品)及获奖方面的情况综合得分,满分100分,具体办法见附件一。
3.平时表现分主要考察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此项总分为100分,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4.依据综合考核成绩分专业排序,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按学校下达的推荐限额确定拟推荐人选,按学校规定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经教务处复审、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登记表》,并在中国研究生推免管理平台完善推免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取消相关学生推免生资格,并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条 本推免办法解释权归建筑工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若上级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