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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办法
2017-04-07 16:56  

 

建筑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保证本科毕业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理论联系实际的训练,培养学生独立解决生产实际及科学研究中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和收集资料的能力;分析、制订设计或试验方案的能力;设计、计算和绘图的能力;实验研究能力;数据处理、综合分析、总结提高和编制设计说明书及撰写论文的能力等。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要特别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一般应包括以下环节的训练(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不同而有所侧重)

()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

()方案比较选择;

〔三)理论分析;

()实验研究;

()工程或工艺设计;

()总结提高,撰写报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各教研室分工负责,共同完成。

第五条 学院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教学秘书和教务员协助,组织和管理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科特点,组织制订本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要求”、评分标准及管理细则;

〔二) 审核、批准各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任务书和指导教师(包括校外指导教师)名单;

() 经常检查了解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祝,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四) 组织本院毕业设计(论文)的集中答辩,通过集中答辩了解总体水乎、总结经验;

() 负责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普查、抽查和评价工作;

(六〕组织本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

()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汇总、上报,总结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经验,向学校提交工作总结和改进意见。

第六条 教研室是毕业设计(设计)工作管理的基本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落实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包括选聘校内外指导教师,审议并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审核表”报学院审批。

(二)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经费、设备的分配等。

(三)在外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时,必须指定讲师以上的教师负责联系,经常检查,掌握进度,协调有关问题。

(四)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动员,宣布纪律及注意事项。

(五)确定各答辩小组的人员并指定负责人:平衡各组进度及评分标准。

(六)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及改进意见。与此同时,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并写出推荐意见。

第三章 选题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保证达到该专业(学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范围和深度应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题目难易要适当、分量要合理、过程要完整,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对于学习较好的学生,可适当加大分量与难度。

第九条 提倡不同专业(学科)互相结合,扩大专业面,开阔学生眼界,实现学科之间的互相渗透。在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结合生产、科研和实验室建设的实际任务。

第十条 要注意在毕业设计(论文〕中训练学生使用外文资料,使用计算机,注意把理论分析与实验分析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必须一人一题。

第十二条 每一个题目都必须先有充分的资料、文献、数据和规范等依据。不允许先立题目后找依据。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需经院教学组研究审定,由主管院长批准后备案。完成批准、备案的题目不得随意改变,改变题目必须再经院长审定、报批及备案。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组织者和指导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校外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二)指导教师应有实际的设计、实验或研究工作经验,严谨、踏实,能为人师表,对学生思想品德的陶冶起有益的影响,既要教书,又要育人。

(三)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的业务指导,应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对学生既要耐心,严格要求,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大胆放手让他们独立思考,勇于创新,并且履行下列职责:

()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课题,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应明确学生独立完成的内容,制定好《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计划》;

 () 指导、审查学生拟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及其工作内容与方法;

 () 指导和检查学生收集与课题有关的资料;

(四) 定期答疑(质疑),检查学生设计(论文)的进度;

() 审阅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作出恰当的审查意见,并指导学生参加毕业答辩;

 () 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评语,提出评分的初步意见。

第五章 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在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后通过“审阅”、“评阅”、“答辩”三个环节,分别写出评语,综合评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进行“审阅”,其内容包括:

() 对任务的难度、分量及完成情况的评价;

〔二) 综合应用所学基础理论进行实践能力的评价;

() 有无创造性的评价;

(四) 工作态度的评价;

() 指出存在问题及错误。

第十八条 答辩小组负责人约请评阅人进行“评阅”,其内容包括:

() 内容是否正确、严密,有无独创性;

() 设计、计算及主要图纸的质量;

() 文字表达及其他附件的水平。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必须进行答辩。

第二十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均应在毕业答辩会上公开进行,答辩时间一般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最后一周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教学的院长为首的答辩委员会(5~9),负责主持本院的答辩工作。答辩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集中答辩,由各教研室主任主持。根据学生数量和课题性质,可划分为若干个答辩小组(每组教师不得少于4)进行答辩工作。

第二十二条 答辩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 学生用20分钟时间简要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

1.课题的任务、目的和意义;

2.所采用的主要原始资料或指导文献;

3.设计〔论文〕的基本内容及主要方法;

4.设计(论文)的价值。

(二)提问和回答约10分钟。提问内容主要应是;

1.与课题有关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原理;

2.设计(论文)中要求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3.考察、鉴别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成绩评定。答辩完成后,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定教师对学生情况的汇报、审阅意见、评阅意见和答辩情况评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并写出评语。评分标准由学院根据其学科性质制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能评为优秀:

(一)图中有二处以上不合乎国家规范;

(二) 机械地摘抄资料;

() 答辩时有一个与题目关系紧密的问题回答不清楚;

() 书写潦草、不整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不及格:

(一)设计中有原则性重大错误或基本没有完成任务;

(二) 弄虚作假,有抄袭行为;

() 答辩时概念不清,对主要问题回答不出来。

第六章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第二十六条 各教研室在全面答辩结束后应组织全体指导教师对整个毕业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从评为“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推荐出参加评选的毕业设计(论文),并写出简要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工作由答辩委员会承担。答辩委员会应对各教研室推荐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推荐意见进行全面审阅评比,确定本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名单,该名单由主管院长签字后,连同中选的毕业设计(论文)文本及院推荐意见一并送交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正本、图纸及附件由教务处整理,作为教学历史资料交校档案馆保存。教师、学生可按档案馆的有关规定借阅参考。

第七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书,按结业生办理。

第三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工作以后再回校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和参加答辩,具体课题和时间由学院另行安排。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以指导1名学生每周为1个计划学时计算,包干任务为指导、审阅、指导答辩。每个教师指导的学生不得超过12人。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经费及标准,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所需论文纸张,由学生集体或个人到指定的业务点购买;论文的封面、封底和任务书、评议书由学院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上机,应尽可能在课题组或学院内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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