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的遴选推荐工作,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延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延大发[2025]2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相关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是激励我院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标准明确、程序公开、遴选公正、竞争公平”。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择优选拔,思想品德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等考查。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书记、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与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和3个系主任组成,学院教学办负责组织开展推免生遴选的日常工作。具体推荐名额分配由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的指标和政策研究决定。
第二章推荐条件
第五条 我院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订单定向免费生、优师计划学生、地方定向培养免费公费师范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生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30%以内(公共选修课除外);身体有残疾,但能适应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学生,对课程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至专业前35%以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 分及以上,若为日语小语种,需达到对应成绩;联合培养学生按照两校已修读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平均学分绩点成绩排名,赴国(境)外交流学生按照在校期间已修读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平均学分绩点成绩排名。
(四)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五)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免试推荐资格:
(一)违反法规校纪,在个人诚信或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有不良记录;
(二)前三学年所修课程(公选课除外)正考有不及格科目者;
(三)在外校借读学生。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 推免生遴选推荐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遴选条件的学生在第七学期开学初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创新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资格、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汇总整理后向学生公布。
(二)依据本办法及其附件规定,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对初审合格者进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成绩=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成绩(公共选修课除外, 满分为90分)+综合素质评定成绩(满分为10分)
1. 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成绩为:平均学分绩点÷5×90。
2. 综合素质评定成绩主要考察学生在学科竞赛获奖、大创项目立项、发表学术论文(作品)及获奖方面的情况综合得分,此部分按照:个人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各项认定分数累计值/最高认定分数累计值)×10 计算。学生与直系亲属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考核成绩计算范围。具体办法见附件一。
3. 依据对申请免推的学生按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得出的综合考核成绩排序,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按学校下达的推荐限额确定拟推荐人选,按学校规定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经教务处复审、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填写《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登记表》,并在中国研究生推免管理平台完善推免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取消相关学生推免生资格,并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大学体育成绩要求从 2025 级开始执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涉及推免工作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推免办法解释权归建筑工程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若上级政策调整,以最新规定为准。
附件一
延安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推免生综合素质成果认定细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学术潜力、提升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范推免生选拔过程中的创新综合素质奖励加分工作,特修订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认定标准
(一)论文署名第一单位应为延安大学,前三名作者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期刊上发表SCI (EI (JA) ) Ⅲ区及以上 、 CSSCI 、CSCD 、SCIIV区、北大核心、科技核心、普刊,每篇文章分别认定2分、1.6分、1.2分、1.0分、0.8分、0.4分、0.2分, 按照排名积分递减(一作加100% ,二作加70% ,三作加50%)。
(二)依照《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目录》 《延安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公布的竞赛(见附录2),对参加学科竞赛获奖者认定分数,认定标准如下:
等级 | 中国国际大学生创 新大赛、挑战杯大 赛 | A 类 | B 类 |
国家( 国 际)级 | 一等奖 | 10 | 2 | 1.5 |
二等奖 | 5 | 1.5 | 1 |
三等奖 | 2.5 | 1 | 0.5 |
省级 | 一等奖 | 2 | 1 | 0.5 |
二等奖 | 1.5 | 0.8 | 0.3 |
| 三等奖 | 0.8 | 0.5 | 0.1 |
校级 | 一等奖 | 0.8 | - | - |
二等奖 | 0.5 | - | - |
三等奖 | 0.2 | - | - |
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教育厅等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列 为A类赛事,其余为B类赛事。若竞赛项目未安排省赛,则国家级比赛项目按照省级比赛项目予以认定。每项赛事只取最终比赛设置奖项的前三项,如特等、一等、二等,金奖、银奖、铜 奖等。竞赛团队成员按负责人以及成员位次认定分数逐级递减 (负责人加总分值的100% ,成员按贡献度认定分值(由指导教师确定),若贡献度相同,成员认定总分值80% ,若贡献度不同,前三名分别认定总分值的80% 、60% 、40%)。
(三)主持或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限前三名参加者(含负责人), 国家级负责人和成员分别认定 1 分、0.6 分,省级负责人和成员分别认定 0.8 分、 0.5 分,校级负责人和成员分别认定 0.3 分、0.1 分;被评为国家级优秀项目或在大创年会上展示的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分别认定 1 分、0.6 分(展示项目和大创项目属于两类项目,可同时申请认定)。
( 四)学生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级大学生运动会前 6 名等,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全运会 | 2 | 1 | 0.5 | 0.3 | 0.2 | 0.1 |
省运会 | 1 | 0.5 | 0.3 | 0.2 | 0.1 | 0.05 |
校运会 | 0.4 | 0.3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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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赛事取得多个名次以最高名次计算,一年中多次赛事以最高一次计算;团队比赛获奖成员按个人获奖认定分数*0.6。
(五) 学生作为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按照排名(前 三)分别认定 2 分、1.5 分、1 分;学生作为发明人获得软件著作权,按照排名(前三)分别认定 1 分、0.6 分、0.4 分;学生作为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按照排名(前三)分别认定 1 分、0.6 分、0.4 分, 以上成果延安大学必须是第一授权单 位。
(六)获得优秀大学生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分别认定 0.6 分、0.4 分、0.2 分。
(七)获得宝钢教育奖、徐特立奖学金、 国家级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分别认定 1 分、0.6 分、0.6 分、0.3 分。
(八)获得大学生英语六级笔试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分别认定 0.4 分。
(九)经学校批准入伍并审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功绩认定 1 分;在校期间服兵役一年以上者并顺利退役者,计 0.5 分。
(十)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经学校审定和推荐,获得优秀西部计划志愿者、优秀青年志愿者等省级及以上志愿者荣誉,国家级、省级分别认定 2 分、1 分。
(十一) 学生参与的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的校级项目,学生前三名参加者,负责人和成员分别认定 0.3 分、0.1 分。
(十二) 以上奖励条款中,同一赛事一年中取得多个名次以最高名次计算 1 次; 同一类型的项目在校期间最多认定 2 次。
(十三)个人综合素质评定成绩=各项加分累计值/最高加分累计值×10。
第三条 附 则
(一) 学术文章、获奖证书、创新项目及荣誉证书均应提交原件(或扫描件) ,否则不予认定;获奖等级的认定以加盖公章的文件材料为准。
(二)除以上所列情况外,确有其他重要成果,经本人申请,经学院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确定成果等级与量化分数。
(三) 申请人须按照学院规定时间提交申请表和支撑材料,逾期一律不予受理。